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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民初2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林志繁、田丽与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繁,田丽,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2527号原告林志繁,男,199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田丽,女,199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雁家村三社。法定代表人:陈磬,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志繁、田丽与被告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志繁、田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林志繁、田丽负担。审判员  徐光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前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