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2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2771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吴曹陈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吴曹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771号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566600160,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苏雅路308号1幢1401室。主要负责人:陈力雄,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曹陈。申请执行人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曹陈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8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曹陈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曹陈银行存款人民币58214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代理审判员 韦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文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