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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秦民二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甘肃智信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与天水市金土地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智信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天水市金土地估价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民二初字第129号原告(反诉被告):甘肃智信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心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建华,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继鸿,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天水市金土地估价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怡均,女,该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明,甘肃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甘肃智信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天水市金土地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反诉被告)甘肃智信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天水市金土地估价咨询有限公司撤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1906.07元,由甘肃智信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629.3元,由天水市金土地估价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青霞代理审判员  何子其人民陪审员  雷 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石慧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