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202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亢福东诉被告大同市巽森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亢福东,大同市巽森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1056号原告:亢福东,男,1976年2月5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大同市巽森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法定代表人:田兵,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法定代表人:王俊斌,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区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法定代表人:赵利斌,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亢福东诉被告大同市巽森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亢福东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亢福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亢福东负担2200.5元,本院退还原告亢福东2200.5元。审 判 员 刘 璟人民陪审员 吴 万人民陪审员 霍宇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尹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