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8行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默秀红与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诉(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默秀红,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308行初1379号原告默秀红,女,汉族,1968年12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路市民中心C区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007546153D。法定代表人何晓军,该办公室主任。原告默秀红诉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协调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默秀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默秀红负担。原告默秀红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多收取的人民币2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肖 薇 薇人民陪审员 董 黎 敏人民陪审员 高 桂 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玉玲(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