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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代方正与李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方正,李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书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2064号原告:代方正,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李磊,男,198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原告代方正与被告李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月19日立案。原告代方正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方正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代方正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有代方正负担审判员  姚国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