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执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薛元元与庞顺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元元,庞顺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保157号申请人薛元元,住开封市开封县。被申请人庞顺胜,住开封市开封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薛元元因与被申请人庞顺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豫0212民初187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庞顺胜驾驶的豫B×××××号小型客车一辆。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庞顺胜驾驶的豫B×××××号小型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启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