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2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孙庆友与常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庆友,常向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23民初2752号原告:孙庆友,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广饶县丁庄镇人,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宏祥,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向峰,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广饶县丁庄镇北常村人,住。原告孙庆友与被告常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庆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宏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向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饲料款20244元;2.判令被告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20244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全部货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自2014年起,原告向被告供应猪饲料,约定货到付款。至2017年1月19日,经双方核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024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被告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由被告为其出具的欠条一张。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欠条清晰完整,形式要件具备,与原告陈述一致,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截止2017年1月19日,被告尚欠原告饲料款20244元未付,并于同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今欠到孙庆友饲料款20244元大写贰万零贰佰肆拾肆元正欠款人常向峰2017年1月19号。上述款项被告至今尚未支付。庭审过程中原告陈述,其从事饲料销售业务,被告从事养殖业,被告自2014年开始陆续向其购买饲料,当时说好的是料到付款,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饲料款,其余饲料款一直未支付,经双方于2017年1月19日结算,被告共计欠其饲料款20244元。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饲料后,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价款。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被告应当在原告催告的合理时间内支付,被告欠款后经原告催要于2017年1月19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但其至今尚未支付所欠饲料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除支付相应的饲料款外,还应赔偿因其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饲料款20244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向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庆友饲料款20244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义务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被告常向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明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苗语嫣附本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存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