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执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宋荣攀与于杰、罗宏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荣攀,于杰,罗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保153号申请人:宋荣攀,男,汉族,1981年12月8日生,住郑州市二七区二环路**号*号,身份证号4101031981********。被申请人:于杰,男,汉族,1973年5月22日生,住郑州市二七区刘楼街**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4101031973********。被申请人:罗宏,女,汉族,1973年5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刘楼街**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4101031973********。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宋荣攀与被申请人于杰、罗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03财保11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于杰、罗宏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唐军伟名下位于二七区淮南街16号8号楼4号(郑房权证字第00010504**号)房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靳晨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