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5民初21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西安锦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南分公司、西安锦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西安锦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南分公司,西安锦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2174号之二原告: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华桥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姚伟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建东,张家港市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锦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南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河滨南路西段。负责人:陈有雄,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西安锦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17号海洋大厦704号。法定代表人:王太坤,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锦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南分公司、西安锦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原告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24元,减半收取2662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88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文杰代理审判员  刘志华人民陪审员  徐俊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