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姚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541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王宇翔。被告人姚雄,曾用名姚小明,绰号“三叔”,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于海南省海口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中山路14号琼山水务局。2003年9月8日因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2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13日被抓获,同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姚雄在海口市××区农商银行门口处,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卖给林志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02克);次日O时30分许,姚雄在海口市××区门前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卖给杨洪,交易完毕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姚雄处缴获人民币1300元、手机一部,从杨洪处缴获毒品一小包(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66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雄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姚雄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二、扣押在案的毒品2包(海洛因0.68克),予以没收销毁;毒资人民币1300元、作案工具手机1部、用于包装毒品的人民币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丽欢xtorgvh6t3xm4ujane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案件唯一码法官助理陈怡书记员冯微微速录员吴静审核:李丽欢撰稿:陈怡校对:冯微微印刷:余小英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年7月25日印制(共印20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