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舒友军、舒友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舒友军,舒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398号申请人:舒友军,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申请人:舒友平,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人舒友军因与被申请人舒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属被申请人舒友平所有的价值2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舒友军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舒友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属杨某与被申请人舒友平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XX路XX号的房屋一套(业务件号:权XXXXXX),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梦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