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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包心应、张永洪与祝家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心应,张永洪,祝家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2050号原告:包心应。原告:张永洪。被告:祝家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心应与被告祝家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祝家兴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朱海兰代理审判员  马 良人民陪审员  陆素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