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包心应、张永洪与祝家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心应,张永洪,祝家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2050号原告:包心应。原告:张永洪。被告:祝家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心应与被告祝家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祝家兴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朱海兰代理审判员 马 良人民陪审员 陆素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