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执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陈广兵与王守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广兵,王守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159号申请执行人:陈广兵,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王守武,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7)皖0504民初15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守武的银行存款400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