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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3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崔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崔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3194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崔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崔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兴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