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邹同金与罗太贵、张远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押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同金,罗太贵,张远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689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邹同金,男,汉族,1964年4月8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沱江路四段11号楼2单元4号。被执行人:罗太贵,男,汉族,1966年4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沱江路四段9号楼3单元3号。被执行人:张远学,女,汉族,1965年6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沱江路四段9号楼3单元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邹同金与被执行人罗太贵、张远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罗太贵名下的车牌号川EF71**的奥迪牌小轿车一辆,限被执行人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将上述车辆开至本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 睿代理审判员 陈晓枫代理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