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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4司惩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小艳罚款决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小艳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川0904司惩2号之二被罚款人李小艳,女,汉族,生于1996年10月3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本院在审理张洪春、张朝彬、胡金蓉诉李小艳、李忠、彭明兰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李小艳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危害法庭安全,致伤司法工作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法庭规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李小艳罚款1000元,限于2017年7月26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