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4司惩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小艳罚款决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小艳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川0904司惩2号之二被罚款人李小艳,女,汉族,生于1996年10月3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本院在审理张洪春、张朝彬、胡金蓉诉李小艳、李忠、彭明兰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李小艳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危害法庭安全,致伤司法工作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法庭规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李小艳罚款1000元,限于2017年7月26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