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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行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宿州市埇桥区新一家百货超市与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埇桥区新一家百货超市,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杜平,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3行初76号原告:宿州市埇桥区新一家百货超市,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浍水西路***号,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注册号341302600146700。经营者:王毛花,女,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代理人:孙元凯,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娜,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胜利东路636号,组织机构代码00319171-1。法定代表人:张建军,区长。第三人:杜平,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第三人:于红,女,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宿州市埇桥区新一家百货超市诉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协议一案,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中,原告宿州市埇桥区新一家百货超市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宿州市埇桥区新一家百货超市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埇桥区新一家百货超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宿州市埇桥区新一家百货超市负担。审判长  潘庆飞审判长  戴宝琴审判员  程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思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