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1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宝丰豫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丰豫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1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宝丰豫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汝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苏英,女,1967年11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宝丰豫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苏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苏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人苏英所有的位于宝丰县城迎宾大道南侧的房产六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学宽审判员 韩红光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增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