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哈尔滨雅度轮胎商行与郭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雅度轮胎商行,郭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134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雅度轮胎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32号1门。经营者:佟万生,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鹤乡社区182组光荣小区111-6-8号。被执行人:郭刚,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甘南县宝山乡胜利村六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雅度轮胎商行与郭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郭刚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雅度轮胎商行欠款44536元,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故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04民初60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