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民初2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晶晶与朱光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晶晶,朱光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2502号原告:李晶晶,河北省滦平县人。被告:朱光林,河北省滦平县人。原告李晶晶与被告朱光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李晶晶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晶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晶晶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李晶晶负担。审判员 关志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吉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