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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2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晶晶与朱光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晶晶,朱光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2502号原告:李晶晶,河北省滦平县人。被告:朱光林,河北省滦平县人。原告李晶晶与被告朱光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李晶晶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晶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晶晶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李晶晶负担。审判员  关志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吉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