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栾莉与王铭基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莉,王铭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517号申请执行人:栾莉,女,1965年3月3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王铭基,男,1987年2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栾莉与王铭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啤酒款3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并承担执行费350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及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志鹏审判员 王 钒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