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02执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德州美恒碳纤维有限公司、刘世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美恒碳纤维有限公司,刘世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660号申请人:德州美恒碳纤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庆国,经理。被申请人:刘世昌,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德州美恒碳纤维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世昌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862号之一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李国庆名下车牌号为鲁N×××××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健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兆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