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执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谭兰平、梁腾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兰平,梁腾飞,石家庄金刚内燃机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1466号申请执行人谭兰平,女,汉族,1967年10月1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梁腾飞,男,汉族,1991年8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石家庄金刚内燃机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谭兰平、梁腾飞与石家庄金刚内燃机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一案,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作出的石劳人裁字(2017)第7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石劳人裁字(2017)第75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阿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