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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1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团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吉祥娃娃药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团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吉祥娃娃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384号申请执行人:团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团风县团风镇得胜大道23号。法定代表人:陈兴旺,局长。被执行人:河北吉祥娃娃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石北路368号2号楼308室。法定代表人:靳全昌,负责人。本院在执行团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河北吉祥娃娃药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1执3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审判员  易 军审判员  董华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华建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