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2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司瑞云与张义良、北京盛世祥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瑞云,张义良,北京盛世祥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171号原告:司瑞云,男,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磊,梁山英才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义良,男,汉族,农民,住新泰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敏,梁山华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北京盛世祥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巨各镇蔡家洼产业基地办公楼105室-112。法定代表人:林楠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旭,山东暖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巍,男,该公司法务经理,住吉林省榆树市。原告司瑞云诉被告张义良、北京盛世祥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司瑞云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张义良、北京盛世祥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鲁0832民初字2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告北京盛世祥运输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现被告北京盛世祥运输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对该公司车辆的查封。本院认为,被告北京盛世祥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北京盛世祥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的查封。审判员 周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