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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2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司瑞云与张义良、北京盛世祥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瑞云,张义良,北京盛世祥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171号原告:司瑞云,男,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磊,梁山英才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义良,男,汉族,农民,住新泰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敏,梁山华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北京盛世祥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巨各镇蔡家洼产业基地办公楼105室-112。法定代表人:林楠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旭,山东暖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巍,男,该公司法务经理,住吉林省榆树市。原告司瑞云诉被告张义良、北京盛世祥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司瑞云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张义良、北京盛世祥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鲁0832民初字2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告北京盛世祥运输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现被告北京盛世祥运输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对该公司车辆的查封。本院认为,被告北京盛世祥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北京盛世祥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的查封。审判员 周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