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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行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官建林与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建林,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9行初92号原告:官建林,男,汉族,1963年9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双元大道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9009298288D。法定代表人:周中平,该局局长。原告官建林诉被告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并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官建林,被告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周中平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官建林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当庭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官建林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官建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官建林负担。审判长 杜 利审判员 李仕兵审判员 向 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