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民申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杨秋月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屈战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秋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屈战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10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秋月,女,汉族,1988年10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钟传昌,男,汉族,1988年3月22日出生。系杨秋月的丈夫。委托代理人:范玉冲,男,汉族,1986年5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东木头市***号。负责人:杨世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成芳,陕西森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屈战军,男,汉族,1970年5月13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杨秋月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屈战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2民终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秋月申请再审称,杨秋月的受伤与屈战军驾驶的车辆撞向钟传昌驾驶的车辆有因果关系,法院仅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记载的内容,判决屈战军对杨秋月的受伤不承担赔偿责任,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申请法院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杨秋月乘坐的钟传昌驾驶的小轿车与前面已发生事故而停于路中间的货车发生碰撞,随后屈战军驾驶的轿车又与前面的货车和钟传昌驾驶的车辆先后相撞。交警部门根据对事故发生现场的勘验、拍照、当事人陈述等,分别作出了三份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均未提出异议。依据钟传昌驾驶的车辆与前面货车发生碰撞的事故认定书可以认定,杨秋月是在其乘坐的车辆在与前面货车发生碰撞时受伤。现杨秋月申请再审认为,屈战军驾驶的车辆与其乘坐的车辆发生碰撞与其受伤具有因果关系,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故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请,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秋月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建民审 判 员 XX民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