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5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姜楠与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楠,李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292号原告,姜楠。被告:李彬。原告姜楠诉被告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立案。原告姜楠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以获悉原债务人(被告之夫)将借款用于赌博和个人消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楠撤诉。案件受理费3943元,减半收取197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 晔审 判 员  刘 辉人民陪审员  刘春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书 记 员  张 浩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