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申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陈芳芳、秦立有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芳芳,秦立有,秦莲蓬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申1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芳芳,女,汉族,1988年5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委托代理人:李振有,男,汉族,1955年4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博爱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秦立有,男,汉族,1958年6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博爱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秦莲蓬,女,汉族,1960年5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博爱县。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苑卫国,焦作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陈芳芳与被申请人秦立有、秦莲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8民终1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芳芳申请再审称,秦立有、秦莲蓬在取得秦大栓巨额身故赔偿金后,在双方反复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执行款汇到陈芳芳的账号,秦立有、秦莲蓬在领取赔偿款的银行卡复印件上签字,证明他们放弃了该笔赔偿款,同意该款归陈芳芳所有,并提交三份新证据证明双方协商的情形。请求依法再审,驳回秦立有、秦莲蓬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秦立有、秦莲蓬之子,陈芳芳的丈夫秦大栓,在衢州高空作业时被吊车碰撞跌落致死,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支付陈芳芳、秦卓冉、秦立有、秦莲蓬保险金324627.91元,四人对该笔赔偿款均享有份额,现该款由陈芳芳领取,原审判决陈芳芳支付秦立有、秦莲蓬应得赔偿款并无不当。关于陈芳芳申请再审时提交的新证据,其中两份已经在原审中提交,另外一份证据是在陈芳芳的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上,陈芳芳自己所书写的协定内容,审查认为,该证据上虽有秦立有、秦莲蓬的签名,但不能证明二人放弃了广州赔偿款的权利,也不能证明是对协定内容的认可,因此,陈芳芳主张该笔赔偿款应归其所有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芳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户明娜审判员 薛雪丽审判员 樊 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靳 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