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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6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与刘天成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刘天成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6民初1521号原告: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号***室。法定代表人:牛长生,主任。委托代理人:程秋岭、秦小芬,该所律师。被告:刘天成,男,1967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原告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刘天成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王金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富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