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2421民督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旦增永忠与次达民间借贷纠纷支付令
法院
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旦增永忠,次达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藏2421民督4号申请人:旦增永忠,住西藏比如县。被申请人:次达,住西藏那曲地区。申请人旦增永忠诉被申请人次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申请人次达于2017年7月16日从申请人旦增永忠处借款5000元,申请人旦增永忠多次向被申请人次达催要此款未果,现申请人旦增永忠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次达支付借款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党利新的支付令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次达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党利新支付借款500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德庆卓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玛央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