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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2421民督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旦增永忠与次达民间借贷纠纷支付令

法院

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旦增永忠,次达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藏2421民督4号申请人:旦增永忠,住西藏比如县。被申请人:次达,住西藏那曲地区。申请人旦增永忠诉被申请人次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申请人次达于2017年7月16日从申请人旦增永忠处借款5000元,申请人旦增永忠多次向被申请人次达催要此款未果,现申请人旦增永忠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次达支付借款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党利新的支付令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次达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党利新支付借款500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德庆卓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玛央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