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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民申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孙某、李某1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某,李某1,王某,李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申1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某,女,196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1,男,193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女,193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以上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春,平顶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李某2,女,198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北路与荟文街交叉口市。再审申请人孙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1、王某、李某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豫04民终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孙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宋红彦审判员  王会军审判员  叶跃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