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执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重庆中冠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强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中冠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强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141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中冠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效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恒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强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仁强,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中冠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强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金融机构及车辆、房屋管理部门,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均知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7民初22572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粟伯春审 判 员 曾永清代理审判员 秦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汪 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