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申4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黄春芹、深圳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春芹,深圳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40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春芹,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8C。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杜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雨,该公司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黄春芹因与被申请人深圳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家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16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春芹申请再审称,链家公司提供的承诺书无效。单方签字的承诺书只是承诺人单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是合同。且黄春芹没有看过承诺书的条款内容,也没有被告知过,系受中介欺诈和误导所签,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链家公司所提供的《佣金承诺书》,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且印刷的格式条款,明显违反合同法。链家公司提供的《房产买卖合同》约定黄春芹承诺的是零税费,不可能会去签署一份额外的承诺书。而且买方证词和微信里都表明承担该笔交易的所有佣金,帮黄春芹代付了50%即165000元的佣金费用。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房产买卖合同约定黄春芹无需支付链家公司房产交易服务费(即佣金)。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该由链家公司承担相关责任。二审判决从2015年11月15日起算利息,但黄春芹不管是通过链家公司提供的微信依据还是作为交易的买家都是在3月中下旬才知道要交付佣金,且黄春芹明确过若中介收10000元佣金就毁约不卖涉案物业。综上,黄春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链家公司提交意见称,黄春芹已签署承诺书同意支付10000元居间费用,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黄春芹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黄春芹的申请再审所述理由,对于黄春芹应否向链家公司支付涉案10000元居间服务费的问题,根据黄春芹签署的《居间服务费用支付承诺书》所载,黄春芹同意向链家公司支付10000元居间服务费。该承诺书虽是链家公司印制的格式条款,但对居间服务费以及违约金的约定均为手写,已尽到向黄春芹提示和告知的义务,合法有效。黄春芹主张该承诺书系受链家公司欺诈所签,对居间费用的约定不知情,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至于黄春芹主张其与案外人达成的《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黄春芹无需支付链家公司房产交易服务费的问题,经二审法院去函咨询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房产交易服务费”的定义,已明确该“房产交易服务费”系指由登记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而非居间服务费。二审判决根据《居间服务费用支付承诺书》的约定,判决黄春芹向链家公司支付10000元居间服务费并自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并无不当。黄春芹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黄春芹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春芹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严加武审判员 黄湘燕审判员 陈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鸿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