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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行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禹玉存诉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万利民间投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禹石云工商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玉存,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禹石云,湖南万利民间投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111行初196号原告禹玉存,男,195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军明,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长沙市南二环一段411号。法定代表人卓精华,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桂军,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系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科员。第三人湖南万利民间投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388号鲇鱼套1、2栋。法定代表人禹石云。委托代理人罗一辉,湖南湘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禹石云,男,195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禹玉存诉被告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湖南万利民间投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禹石云工商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禹玉存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禹玉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玉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禹玉存负担。审 判 长  宁跃武人民陪审员  朱利人人民陪审员  周仲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尚巧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