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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郑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刘某某,高某,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徐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郑某,男,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被执行人:高某,女,1982年11月11日出生,蒙古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执行人:谷某某,女,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本院在执行郑某与刘某某、高某、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建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