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郑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刘某某,高某,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徐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郑某,男,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被执行人:高某,女,1982年11月11日出生,蒙古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执行人:谷某某,女,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本院在执行郑某与刘某某、高某、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建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