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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30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童天庭、顾忠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天庭,顾忠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30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童天庭,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顾忠建,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童天庭与被执行人顾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顾忠建所有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原冻结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顾忠建所有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志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俊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