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孙某、王某雷、杨某武、刘某尊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雷,杨某武,刘某尊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9刑初25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2016年4月27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雷,男。2016年4月27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武,男。2016年4月27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尊,男。2016年4月27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刑刑诉[2017]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王某雷、杨某武、刘某尊犯赌博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伟、史玉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王某雷、杨某武、刘某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5日、26日,被告人孙某、王某雷在临沭县临沭街道王某某1的家中组织高某某等六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累计约一万元。被告人杨某武、刘某尊携带四万六千元赌资在该赌博活动中进行放债,并从中渔利。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王某雷、杨某武、刘某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临沭县公安局检查笔录,证人王某某1、张某某1、高某某、陈某某、王某某2、张某某2、陈某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信息、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临沭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被告人孙某、王某雷、杨某武、刘某尊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王某雷、杨某武、刘某尊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孙某、王某雷、杨某武、刘某尊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事实,考虑到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交纳罚金等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孙某、王某雷、杨某武、刘某尊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孙某、王某雷、杨某武、刘某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在其居住地的社区接受矫正,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国库缴纳。)被告人王某雷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国库缴纳。)被告人杨某武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国库缴纳。)被告人刘某尊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国库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张 峰人民陪审员 王宝艳人民陪审员 王玉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凤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