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2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许根宝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根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2698号被执行人:被告人许根宝,男,1984年1月27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中专文化,天津来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许根宝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业经本院判决确立在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被执行人许根宝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3执269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许根宝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述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