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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玉芳与被执行人山西省斯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玉芳,山西省斯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董玉芳,女,1950年12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山西省斯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运城市空港新区通达路2号安民商城三楼9301号。法定代表人王福俊,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玉芳与被执行人山西省斯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董玉芳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0802执恢20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玉学审判员  宁 伟审判员  冯海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一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