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6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立兵与朱云芬、赵志兰、普俊涛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立兵,朱云芬,赵志兰,普俊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6执315号申请执行人:杨立兵,男,1973年6月19日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朱云芬,女,1984年10月22日生,彝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赵志兰,女,1977年5月9日生,彝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普俊涛,男,1971年7月26日生,彝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杨立兵与朱云芬、赵志兰、普俊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云芬、赵志兰、普俊涛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和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