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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6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立兵与朱云芬、赵志兰、普俊涛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立兵,朱云芬,赵志兰,普俊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6执315号申请执行人:杨立兵,男,1973年6月19日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朱云芬,女,1984年10月22日生,彝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赵志兰,女,1977年5月9日生,彝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普俊涛,男,1971年7月26日生,彝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杨立兵与朱云芬、赵志兰、普俊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云芬、赵志兰、普俊涛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和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