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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执恢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四清与牛华雷、牛软成、张政委、陈玲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四清,牛华雷,张政委,陈玲艳,牛软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恢860号申请人张四清,女,1969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牛华雷,男,1984年1月18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张政委,男,1981年3月3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陈玲艳,女,1980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政委之妻,。被执行人牛软成,男,1957年11月5日生,汉族,住辉县市。张四清申请执行牛华雷、牛软成、张政委、陈玲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四清依据生效的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16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四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牛华雷、张政委、陈玲艳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9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185元;被执行人牛软成对其中一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16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代理审判员  杜广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中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