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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终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孔连生与镇江市润州区房屋征收和拆迁安置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连生住镇江市,镇江市润州区房屋征收和拆迁安置中心,镇江城市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市房屋拆迁安置事务所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16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孔连生住镇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润州区房屋征收和拆迁安置中心,住所地镇江市黄山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谢荣根,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莹,该单位职工。原审第三人:镇江城市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南徐大道62号-1楼。法定代表人:宇文家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仁海,江苏漫修(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威,江苏漫修(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镇江市房屋拆迁安置事务所,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寿邱街8号7楼。法定代表人:陈冬平,该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龙才,该所职工。上诉人孔连生因与被上诉人镇江市润州区房屋征收和拆迁安置中心以及原审第三人镇江城市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市房屋拆迁安置事务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1111民初4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孔连生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孔连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孔连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孔连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樊华勇审判员  黄 甦审判员  孙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武云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