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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1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979大庆融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明星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融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明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初979号原告大庆融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中七路68号。法定代表人王江龙,职务总经理。被告杨明星,男,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融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明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融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融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振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