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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剑覃川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剑,覃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6刑初61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剑,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7月10日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5月23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被告人覃川,男,199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现住重庆市江津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5月4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津检刑诉[2017]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剑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覃川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周俊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剑、覃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高剑、覃川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2017年4月21日21时30分许,吸毒人员雍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高剑提出购买毒品。随后,被告人高剑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0.15克)和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净重0.09克)交给被告人覃川,安排其将毒品贩卖给雍某。2017年4月21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覃川来到重庆市江津区贾嗣镇农贸北街82号一楼楼梯间附近,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将上述毒品贩卖给雍某。交易完成后,被告人覃川和雍某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雍某身上查获了上述交易的毒品,从被告人覃川身上查获150元赃款。二、被告人高剑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2017年5月22日下午,被告人高剑在自己租住的重庆市江津区屋内先后容留杨某、刘某、代某、唐某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被告人高剑、覃川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高剑的行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川的行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剑、覃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并有称量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据、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证人雍某、黄某、杨某、刘某、代某、唐某、陈某证言;被告人高剑、覃川的供述和辩解;物证检验报告;身体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交易录音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剑、覃川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24克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高剑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高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高剑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高剑、覃川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仠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仠元,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仠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21日止)。二、被告人覃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仠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三、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予以追缴;基苯丙胺0.24克,予以没收。(上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