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泮忠飞、朱柏金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泮忠飞,朱柏金,张镇斌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9刑初50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泮忠飞,因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卷烟于2015年8月26日被处以没收违法运输的卷烟;因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卷烟于2015年9月14日被处以没收违法运输的卷烟;因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卷烟、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于2016年3月9日被处以没收违法运输的卷烟、罚款及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资格;因本案于2016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25日被逮捕。辩护人盛家园,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柏金,因本案于2016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任海波、朱炳锋,浙江时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镇斌,因本案于2016年9月19日���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7]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泮忠飞、朱柏金、张镇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2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佳、代理检察员管忱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泮忠飞、朱柏金、张镇斌及辩护人盛家园、朱炳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5月,被告人泮忠飞、朱柏金、张镇斌结伙,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合法证件的情况下,联系他人以人民币14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专供出口卷烟2598条,欲售出后获利。后该批卷烟于当月21日运输至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某物流中心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时被杭州市萧山区烟草专卖局查获。经鉴定,除牡丹(软出口)200条为假烟外,其余均为真烟。2.2016年5月,被告人泮忠飞、朱柏金、张镇斌结伙,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合法证件的情况下,联系他人以人民币14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专供出口卷烟2700余条,由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负责托运至杭州市萧山区。当月22日3时许,被告人泮忠飞、朱柏金等人将上述香烟在杭金衢高速衢州东高速出口中途接货后运至杭州市钱潮路某号某某烟酒店以人民币143500元左右的价格转卖给郑某等人。案发后,被告人张镇斌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查明,被告人泮忠飞退出违法所得3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泮忠飞、朱柏金、张镇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宋某、郑某、曹某、卢某的证言,辨认���录,卷烟鉴别检验报告,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银行收款凭证,接受证据清单,物流托运单,案件移送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物流托运单,涉案烟草专卖品委托保管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涉案卷烟,雪茄烟价格证明,关于涉案卷烟价格认定的情况说明,萧山区烟草专卖局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泮忠飞、朱柏金、张镇斌结伙,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部分犯罪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对该部分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泮忠飞有多次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镇斌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泮忠飞、朱柏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非法经营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辩护意见,经查,三名被告人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数额在25万元以上,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故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泮忠飞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5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一个月零六日,至2020年126月1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朱柏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镇斌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八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扣押在本院的赃款3500元予以没收,上交上缴国库;扣押在杭州市萧山区烟草专卖局的香烟1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睿人民陪审员 邵燕飞人民陪审员 缪岳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倪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