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271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田忠明、周虎元申请王建立房屋装修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忠明,周虎元,王建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271执255号申请执行人:田忠明。申请执行人:周虎元。委托代理人:殷建刚。被执行人:王建立。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甘0271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王建立给付申请执行人田忠明、周虎元装修款65884.20元、案件受理费1447元,负担执行费910元,共计68241.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建立名下有房屋一套,于2017年1月16日被本院查封,无车辆、土地,银行亦无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玉文审判员 张建忠审判员 王占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凌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