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3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余小成与徐钧、姬荣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小成,徐钧,姬荣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3611号原告:余小成,男,1983年5月29日生,,傈僳族,住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玲,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钧,男,1989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姬荣兴,男,1989年5月15日生,,傈僳族,住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84225703XF,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虹桥北路168号、香山路238号、240号。负责人:顾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寒琴,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小成与被告徐钧、姬荣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余小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徐钧、姬荣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小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钧、姬荣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系其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小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20元(余小成已预交),由余小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 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晓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