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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4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孙成孝与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成孝,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4331号原告:孙成孝,男,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宽平大路1346号。法定代表人:傅铭。原告孙成孝与被告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孙成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成孝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谢省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 喆 来自